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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班导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8-14浏览次数:644

金沙学生班导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师生交流,充分发挥学院领导、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等专业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为学生大学生涯导航,特实施“班导师”计划

第二条班导师是是学生班集体的导师,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学院定期组织召开班导师工作会议,交流信息,研究解决问题。

第三条班导师工作要适应新时期学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把握青年学生的基本思想倾向和特点,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注意积累工作经验。

第四条班导师要以自己的道德素养和严谨求实的作风教育和影响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做学生的楷模。

第二章 条件和选聘

第五条班导师从学院领导、教授和学科带头人中选拔和聘任,原则上一个班导师只负责一个自然班,历时四年。

第六条班导师应由思想觉悟高、思想作风正派、教学效果好、工作能力强、热爱学生工作的老师担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班导师通过与同学交流,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班导师应重点对学生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和指导:

1、专业思想、学科发展、学校发展等方面的指导,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

2、学习方法的指导,帮助学生完成由中学到大学、由基础到专业、由理论到实践的转变。

3、大学生涯规划、个人发展定位、积极择业就业的指导,引导学生完成走向社会的转变。

第九条班导师应深入到学生中去,调查研究、了解和解决学生中的实际问题,每学期至少要与学生班集体交流两次。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沙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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